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7日签订了《VR影片制作及技术服务合同》(合同价款700000.00元),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《无锡天空主题VR太空舱影片》。
签约后,原告依约而积极履行合同义务,全力做好上述项目的设计、供货、安装调试工作,且上诉工程已于2016年7月2日最终验收合格。合同约定被告依约需于2016年6月10日前支付原告合同首付款余款80000.00元,2016年6月30日支付给原告合同总价款的40%的项目进度款共计280000.00元,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合同总价款的15%验收款共计105000.00元和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5%质保金共计人民币:35000.00元,期间至之后原告多次催讨,至今原告仍有500000.00元未收到。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,并寄送法务函等书面催讨,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。
综上所述,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《中户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,请求法院公正判决,支持原告诉讼请求,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诉讼请求:
1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0.00元;
2、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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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1日